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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要人参加吗?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某市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总资本的1/3,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李某认为这次股东大会关系到公司每一个投资人和员工的利益,每一个股东都应到场,同时职工也要推荐代表参加。而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则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重要会议,很多内容涉及公司的秘密,只要重要的股东参加就行。而那些只做小投资,没有参与公司经营运作的小股东可以不参加会议。董事长李某和总经理王某谁的说法正确?哪些人应该 参加股东大会?
 
 
 
【律师分析】
 
    董事长李某和总经理王某都没有完全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内容和意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案中,董事长李某的观点是不对的,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关,只需股东参加即可,无需要求职工全部参加。而总经理王某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重要会议,只要重要的股东参加就行,这种说法也不正确,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机关,每一位股东都有权到会,不应该只是重要股东和投资多的股东到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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