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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二审中原告能否撤回起诉的问题,司法实务界在认识上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有人认为,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了的可以撤回起诉,故对起诉权的撤回应当在一审判决以前行使,二审中不能撤回起诉。另有人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私权,除非有损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他情况下均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行使诉讼权利,故二审中应当允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笔者以为,原告可以在二审当中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一、诉权是私权,按照私权自治、公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处分自己的诉权,有权决定诉与不诉,亦有权在诉讼活动进行时,决定撤回起诉或者把官司进行到底。当然,当事人处分私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按照当前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撤诉应当在案件判决之前申请,这里所指的判决之前是一审判决以前,在二审、再审判决之前能否申请撤诉,法律没有明示,这就导致了实务界理解上的分歧。因此,笔者以为诉讼法中要明确规定,在终结裁判以前,即含一审判决前、二审判决前、再审判决前,均赋予原告撤诉权,这是对当事人权利自治原则的基本尊重。 二、二审是一审的延伸,二审的本质和一审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其终极目标均是定分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争端,故一审中适用的部分原则,二审中亦应当同样适用。原告在一审宣判以前可以撤回起诉,在二审中同样亦可。 三、允许原告在二审中撤诉,或者说有条件的允许撤诉,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一旦被批准,则终结诉讼程序,之后的程序均无需实现,一审判决亦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样就可以把司法力量分配给其他案件,能够防止浪费司法资源。 四、在当前信访压力日趋严峻的社会形势下,允许撤诉,可以防止矛盾扩大,实现社会和谐。原告申请撤诉,其因大致有三:一是纠纷已经解决;二是纠纷存在,未全部了断,但是原告放弃解决问题;三是原告保留权利,待以后解决。以上三种情况,要么化解了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要么稳住了矛盾、固定了社会秩序,这些都无损于社会和谐稳定。但如果不同意当事人撤诉可能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原告可以在二审诉讼中撤回起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审诉讼程序)之第五章(不经裁判而终了诉讼)中第261条第1款规定:“在判决确定之前,诉讼可以撤回其全部或一部分。”第262条第1款规定:“诉讼,对撤回诉讼的部分,视为自始未系属。”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综上,笔者建议,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在二审程序当中允许原告撤回起诉。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