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财物被盗是否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很多小区都由物业公司管理,那么家中财物被盗,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或者起诉物业公司赔偿呢?
住在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于2012年5月1日发现家中现金、首饰、手表等被盗,杨女士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缺少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杨女士想,既然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于是杨女士便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杨女士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杨女士于是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那么,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律师说法: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是可以的,问题的关键是杨女士的胜算有多大。
第一,杨女士必须查清物业公司对家中被盗的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责任来自义务。业主就家中被盗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对业主所在小区的管理服务义务。其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
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务义务,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中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三大义务,即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和包括治安防范的安全保卫义务。本案涉及物业公司的治安防范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所负法定治安防范义务,就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履行其他职责等。
物业公司的约定管理务义务,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台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及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法》未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属无名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相关观定处理。依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的损失,应当审查物业公司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管理服务义务中有无过错。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管理服务,区别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义务,因此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是不妥当的。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如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毁损、灭失、失窃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不然,业主家中的财物不属物业公司法定或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杨女士起诉物业公司前必须选择好违约之诉和侵杈之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盗窃犯罪嫌疑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在公安机关未侦被盗窃案件前,业主查实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提高胜诉率或赔偿数额,业主应当在起诉前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做出选择。《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定的是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该条款同时成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奠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基础。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均有不同。业主对此类专业问题知之甚少,且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将关系到诉讼的胜败,起诉前务必咨询律师或法官,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释明或指导下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杨女士要收集好被盗财物的名称、品质和金额等证据。业主不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依法应由其对失窃的事实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盗窃案件未侦破的情形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出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被盗财物名称、规格、型号、购买价格等。业主自报或以报案笔录等作为起诉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如果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被盗物品及金额,大多数法官一般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业主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违约或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也有的法官干脆以业主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导致违约或侵权损失后果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第四,杨女士应当对贵重家庭财产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应该将贵重财物存放在家,业主听后稍安匆躁,更不要气愤,自审下防盗意识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有侥幸心理相对物业公司的依赖想法。比如,是否购买家用保险箱、是否将贵审财物放入保险箱、是否投保家庭财产险或平安家财险、是否保管好贵审财物的购买发票、无人在家时有无反锁家门、有无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家庭财产的保管义务等等。
综上,正如路人在行路中被盗或者被抢,治安警察、治安大队或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一样,在物业公司保安员仅负有治安防范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的贵重财物失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台同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贵重财物负保管义务。再者,在盗窃刑事案件未
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情形下,业主难以举证证明失窃的贵重财物及其损失数额。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想获得物业公司的满足或法官的支持,难度很大。
所以,我们平时要加强防范,不要以为有物业公司管理,我们就可以掉以轻心,防盗意识在随时挂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