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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武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分
1、定性问题:
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处。
2、量刑意见:
被害人未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足以推定其没有任何悔罪之意,因此量刑上不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1、民事赔偿范围及具体数额
被告人×昱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昱负责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被告人依法承担向被害人赔偿的法定义务,具体的赔偿项目为:
医疗费18464.7元、误工费17911.8元(5020/30*107)、护理费14231元(3800/30*107)、伙食补助费850元(50*17)、营养费3210元(30*107)、交通费510元(30*17)、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共计105177.5元。
2、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59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阳与×珂等应当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合议庭予以支持。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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