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李XX的委托,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为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阅。
一、 关于对刘Xx的赔偿请求代理意见。
(一)李XX不应对造成刘XX重伤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李XX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刘XX实施故意伤害行为。2、李XX不是致刘XX造成重伤的直接加害人。即本案并没有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是主犯。3、刘XX与被告人李XX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李XX不应对造成刘XX重伤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附带民事原告人先动手伤人,携带刀具,恶意衅事闹事报复,是事件的导火索和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如果李XX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是承担同等责任,对直接加害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将直接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原告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李XX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四)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计算过高。 在庭上,原告提出的相关证据有些已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其中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计算没有相应标准、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
1.九级伤残赔偿金依据标准错误,应参照交通事故标准而非工伤标准。东莞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刘XX损伤鉴定参照标准是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1680-2006)》鉴定等级为九级。而原告诉请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应参照此等级而应按参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2.损害赔偿数额有误,计算不当。医疗费无费用明细和相关医疗病历证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错误,天数和标准不明确。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没有证据证明。
二、 关于对刘海兵的赔偿请求代理意见。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计算过高。 在庭上,原告提出的费用清单已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误工费、车旅费、律师费等计算没有相应标准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律师费则不属于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鉴定时间为6月23日,因此误工时间为30天,收入按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00元/月计算,因此误工费为1200元。车旅费没有相应票据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刘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判决予以驳回;对于刘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公正判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二O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