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X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刑事部分。
1.被告人王XX强奸罪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从当庭已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王XX在被害人XXX醉酒无意识的状态下,其本应该从花园路上直接送被害人回被害人在商城路的住处,然而其却趁人之危、色心乍起,故意打的绕道将被害人带到文化路国基路交叉口一快捷酒店,酒店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二人身份证时,被告人王XX谎称被害人是其老婆,今天过生日喝醉了,骗取酒店工作人员的信任,进入酒店客房,然后在酒店客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意识清醒后要求报案的情形下,其趁机逃脱,一系列过程都是有预谋的犯罪。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遭受巨大创伤,至今无法正常工作,男友因此分手,经郑州金水中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经常彻夜不眠、有自杀倾向,这对尚未结婚、刚20出头的被害人来说是一辈子的阴影,心灵的创伤长时间内很难愈合,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特权,被告人王XX的行为符合强奸罪并从重处罚的情节,必须对被告人王XX的行为予以严惩!!!
二、关于民事部分。
由于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XXX遭受巨大经济及精神损失,事情发生后至今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及休息,经常处于无意识状态且时常会做出过激行为,日常需要家人看护,医院诊断证明也载明由于被害人患重度抑郁症,需要心理治疗及休息治疗,必然会导致今后需要巨额的心理治疗费用及其他医疗费用,长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人王XX应依法赔偿被害人XXX的各项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各项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考虑采纳。
代理律师:王胜利
2013年7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