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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1)创设权: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2)规定权: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创设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规定权: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四)规章的设定权

  (1)创设权: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部门规章的罚款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确定);

  (2)规定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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