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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不予处罚的情节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3)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4)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5)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但是,为了防止处罚时疏漏某些具有特殊之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还作出应该予以处罚的强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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