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否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有无必要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之规定,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是公司 陷入僵局、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矛盾等使公司难以存续时发生的公司解散之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至第4条亦明确规定,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权在于公司股东,并非其他民事主体。所以,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论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更无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但是,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之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中断、中止事由,或者债务人自愿承认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亦可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