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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公布房地产价格的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4-04-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对政府公布房地产价格的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政府公布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拆迁估价具有重要作用:第一,为拆迁估价机构提供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方面的参考,可以起到校核初步估价的结果的作用;第二,为拆迁当事人判断拆迁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提供参考。此外,还可供市场主体投资或消费决策时参考,也可为司法鉴定、房地产保险、房地产课税、投资咨询提供参考。
政府公布房地产价格的行为属行政指导行为。所谓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不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指导行为去做,也可以不按照行政指导行为去做。正因为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将行政指导作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因此,政府公布房地产价格的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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