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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一方能否行使合同解约权?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在催告承租人支付的期间过后,出租人可以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承租人不支付房租是因为出租人也有过错,比如出租人没有修理房屋内的设备从而影响到承租人的使用,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是否还有权利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并没有对该情况做出规定,但是,从立法本意来说,合同解除制度旨在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所以催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下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仍不履行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结合上例,没有履行维修设备义务的出租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并不影响他向承租人主张租金的权利。只不过由于出租人自身也有违约行为,并影响到承租人使用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法院免除或减少租金。这和出租人无权行使合同解约权是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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