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自行解除合同,损失由谁承担?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比如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之时斥资装修,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盈利,自行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搬出房屋,那么,承租人是否能以不再使用房屋为由,要求出租人返还多余的租金及保证金,以及装修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积极与对方协商,不能强行要求解除。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即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负责。
如上案例,承租人自行搬出房屋,不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想终止合同,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就是否解除合同及解除后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只有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