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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名师点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发布日期:2014-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涉外案件的办理与审理

  《高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刑事司法协助

  《高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高检规则》第六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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