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名师点评:强制措施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4-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强制措施体系
由轻至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监视居住的地点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扭送
四、逮捕
(一)逮捕的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4、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持证进行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