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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问: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职工问: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我于2012年8月24日入职A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为2400元,A餐饮公司每月15日以现金的形式向我发放上月整月工资,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19日A餐饮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手中有工资单、解除双方关系的通知、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考勤表、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入职登记表,及其他同事的证言,但单位极力否认公章是自己所盖。
  我能证明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职工 陈先生
  律师答:未签劳动合同可凭工资单等定劳动关系
  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陈先生手中有工资单、解除双方关系的通知、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考勤表、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入职登记表,及其他同事的证言。这说明,陈先生手中所持有的材料足以说明陈先生曾经在A餐饮公司工作过,虽然单位极力否认公章是自己所盖,但如果该公章经鉴定不是陈先生私自刻制,那么,则该公章即视为A公司所盖。故陈先生的材料完全符合劳动部的相关规定,陈先生与A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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