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过错责任原则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合同公司担保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过错责任原则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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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成都分行人民南路支行与开封某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激光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的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区分四种情形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精神,按当事人过错的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64—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