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考点:侵权责任概述
发布日期:2014-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如下: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损害的分类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元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的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使得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六)教育机构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