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考点:租赁合同概述
发布日期:2014-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而非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第四,租赁合同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第五,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六,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租赁物。
第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四,出卖出租房屋时的通知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第三,妥善保管租赁物。第四,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