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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砍断尚未启用的光缆和电缆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为盗窃砍断尚未启用的光缆和电缆的行为认定
——X X故意毁坏财物案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公共财物破坏性手段
【案 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判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620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苗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届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为盗窃通讯光电缆防护用的塑料管,用斧头砍断已铺设完毕尚未启用的光 缆和电缆,毁坏公共财物,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盗窃通讯光电缆防护用的塑料管,在铁路大桥上用事先准备好 的斧头砍断已铺设完毕尚未启用的4条光缆和1条电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6万余元,盗窃塑料管1根,价值人民币149.50元,销赃后得款2.50元。破 案后,赃物防护管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裁判理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一般 是指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 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为盗窃通讯光电缆防护用的塑料管,采取破坏手段,用斧头砍 断已铺设完毕尚未启用的4条光缆和1条电缆,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且造成的 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并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对其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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