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产品出口配额的行为认定
盗窃产品出口配额的行为认定
——詹XX、詹X京盗窃案
关键词:出口配额盗窃数额巨大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XX、詹X足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2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秘密窃取并私自转让他人名下的纺织 品出口配额进行牟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
二、侵犯财产罪3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他人商议盗窃某进出口公司的纺织品出口配额,并分工负责,通 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手段在网上获取了该公司的纺织品配额。其后, 被告人用假资料开立数个银行账户,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把该公司的纺 织品配额转让给其他公司,共获得赃款人民币60余万元。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盗窃罪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是指属于动产范围,具有使用价值和 经济价值,能够为人们掌握和控制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纺织品出口配 额完全符合公私财产的基本特征,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被告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秘密窃取并私自转让他人名下的纺织品出 口配额进行牟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