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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产品出口配额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产品出口配额的行为认定
——詹XX、詹X京盗窃案
关键词:出口配额盗窃数额巨大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XX、詹X足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2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秘密窃取并私自转让他人名下的纺织 品出口配额进行牟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
二、侵犯财产罪3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他人商议盗窃某进出口公司的纺织品出口配额,并分工负责,通 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手段在网上获取了该公司的纺织品配额。其后, 被告人用假资料开立数个银行账户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把该公司的纺 织品配额转让给其他公司,共获得赃款人民币60余万元。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盗窃罪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是指属于动产范围,具有使用价值和 济价值,能够为人们掌握和控制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纺织品出口配 额完全符合公私财产的基本特征,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被告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秘密窃取并私自转让他人名下的纺织品出 口配额进行牟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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