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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认定
——杨XX、贝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非法占有勒索财物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穂中法刑二终字第398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XX、贝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
裁判规则:
车牌不在国家机关证件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机动车号牌勒索 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杨XX盗得被害人停放在路旁的出租汽车前车牌1,隔天晚上 二上诉人又伙同他人盗窃他人机动车的车牌,并在盗窃的机动车上留下上诉 人的电话号码,以便被害人想取回车牌时,进行勒索钱财。上诉人伙同他人先 后盗得15辆机动车车牌17个,其中有两个机动车的前后车牌均被盗。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裁判理由: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 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 ,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 作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车牌不在国家机关证件范围内。因 此,盗窃机动车号牌,索取钱财的不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案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勒索 钱财,数额较大,属牵连犯,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从一重处,应按盗 窃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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