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犯罪事实为要挟索要財物的行为认定
以他人犯罪事实为要挟索要財物的行为认定
——林xx等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要挟索要财物敲诈勒索
【案 由】敲诈勒索罪
【审判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戴xx、刘xx、陈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3集(总第44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将被害人盗窃的事实告发给单位为要挟,使用轻微暴力,向被害 人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与四被告人同住一个宿舍的覃x怀疑被害人盗窃了其皮带,遂与四被告 人一同前往质问被害人,并提出要报公司保安部门处理。后被告人林xx打 了被害人两耳光,在被害人承认盗窃皮带事实后,各被告人均称失窃了财物不 等,要求被害人赔偿以前被盗财物的损失5000元,由于被害人当时没有那么 多现金,便写下欠条。后被害人交给被告人林xx2000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被告人虽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根据被害人的确盗窃了财物及被 害人与被告人为同单位职工的事实,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并非是被告人对 其使用的暴力,而是害怕被告人向其单位告发其盗窃的事实。故四被告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 征,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