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钱的行为认定
未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钱的行为认定——张xx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敲诈勒索暴力威胁
【案 由】敲诈勒索罪
【审判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将被害人骗至他处,未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 家人威胁索要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某专线车上偶遇中学生戴x,下车后即上前搭讪。在其了解到 戴x的家庭情况后,被告人将戴x哄骗至外地并暂住在某酒店后,多次打电话 给戴x家属威胁索要8万元人民币。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或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戴x骗至处地,对戴x未实施暴力或以暴 力相威胁,亦未对其人身实施任何实质性的限制,其并未真正剥夺戴x的人身自由,故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绑架犯罪所应 达到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财物的犯罪故意,并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故其行为符合敲 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