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人指使他人冒充 肇事司机的犯罪行为认定
——林xx等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案 由】交通笨事罪/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
【审判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9月21日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陈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冒充肇事司机,干 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xx驾车行驶途中,不注意路面情况,低头查看传呼机,致使追 尾撞上被害人郑驾驶xx的二轮摩托车的后尾部,导致被害人郑xx和乘坐 摩托车的其妻江x当场死亡。被告人林xx见两被害人已死亡,弃车逃逸后, 将陈xx带到事故现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及具体情节告诉陈xx,让 其充当肇事司机,并教陈xx向公安机关谎称是被害人郑xx驾驶摩托车突 然向左转弯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陈xx按林xx的授意投案并自称是肇事 司机。
争议要点:
林xx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陈xx的行为是否构 成包庇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林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集中精力行 驶,查看传呼机,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当 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为 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指使被告人陈xx作伪证,干扰司法 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x 明知被告人林xx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假冒肇事者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 明,帮助林x开脱罪责,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 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