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恢复恋爱关系强行侵人他人住宅的认定
为恢复恋爱关系强行侵人他人住宅的认定
——宋X非法侵入住宅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侵人住宅故意伤害主观要件伤害等级
【案 由】非法侵人住宅罪
【审判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商刑终字第5号
【审级程序丨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3月17曰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宋X(原审被告人)
I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1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
未经住宅成员许可,擅自携带农药闯人他人家中,拒不退出,以喝药自尽 的方式威胁他人与其恢复恋爱关系,且持刀致他人轻微伤,构成非法侵人他人
住宅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不满被害人提出与其解除婚约的要求,闯入被害人家中屋内,拒 不退出,称其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并将携带农药喝下,又用尖刀刺扎被害人。 二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多处被扎伤,构成轻微伤(重型)。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
裁判理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 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因民事纠纷等产生矛 盾,非法侵人他人住宅讨说法、报复或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人住宅威胁住
宅成员等行为,即使造成住宅成员轻微伤的,也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 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杀人罪要求具有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要件。
本案上诉人虽称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但不能基于此认定其有杀死被 害人的目的。经查,被害人所伤部位均不是致命部位,受伤程度仅为轻微伤, 而上诉人所持凶器系锋利的锐器,如果上诉人有杀人的故意,作案时足以伤及 要害部位致对方死亡。
上诉人在未得到被害人及其家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农药闯入被害 人家中,被害人令其退出而拒不退出,又以喝药自尽的方式威胁被害人与其恢 复恋爱关系,且持刀伤及被害人身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全,已 构成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