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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恢复恋爱关系挟持他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为恢复恋爱关系挟持他人的认定
——蔡XX綁架上诉案
关键词:绑架勒索财物非法利益非法拘禁过错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厦刑终字第177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87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蔡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1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
为达到恢复恋爱关系的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挟持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害人原系恋爱关系,后被害人提出与上诉人断绝恋爱关系。 上诉人对此心存不甘,继续纠缠。上诉人事先携带一把水果刀,欲再次纠缠上 诉人,并达到恢复恋爱关系的目的。上诉人将被害人反锁在办公室内,掏出事 先藏于身上的水果刀朝被害人的左手臂上划了刀,将被害人挟为人质,与接 到报警赶到现场解救被害人的民警形成对峙。经多次劝说无果,公安民警被 迫强行撞门进入办公室,将上诉人制服,解救出人质被害人。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裁判理由:
绑架罪中行为人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 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非法拘禁罪较多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 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为达到恢复恋爱关系的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挟持他 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 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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