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将死者尸体摆放在他人家中的行为认定
强行将死者尸体摆放在他人家中的行为认定
——顾XX将尸体抬入他人家中摆放非法侵入住宅案
关键词:非法侵人住宅尸体安全权利
【案 由】非法侵人住宅罪
【审判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2)郸刑初字第3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8月20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2辑(总第52辑)
裁判规则:
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侵人他人住宅,将死者尸体摆放在他人家中,致 使他人生活不得安宁,安全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二兄弟与本村村民顾XX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顾XX用刀将二人扎伤,然后畏罪潜逃。二兄弟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 兄即被告人见状,异常悲痛,便伙同他人将二兄弟的尸体运至顾XX的家中及 顾XX父亲家中,二尸体被存在两家时间长达107天。后由司法机关出面做 工作,才抬出埋葬。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
裁判理由:
非法侵人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公民)的居住安全权利和生活的安宁。 本案中,被告人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将死者尸体摆放在侵害人父亲的家中,致使他人生活不得安宁,安全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具备非法 侵人住宅的性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