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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职责导致违规超額发行国偾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未履行职责导致违规超額发行国偾的认定
——李x玩忽职守上诉案
关键词:违规玩忽职守超发 
【案 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624 
【公诉机关】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3期(总第74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主管的证券公司违规超额发行国 债,并将超发国债所得的巨额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致巨额资金难以收 回,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担任市财政局局长期间,由其提出并经会议决定将市国债办的 业务移交给本市的一家证券公司。市财政局再无专门的国债监督管理机构, 在客观上造成证券公司集企业经营与国债发行、监管职能于一身,形成无人监 管的状况,直接导致国债发行失控,致使证券公司违规,超过配额发行国债,投 资巨额开发房地产。后经过上诉人协助,使证券公司独立法人身份得以存续。 上诉人明知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仍故意隐瞒不上报,并偏听偏信,最终造成 大量资金难以回收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其主管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失
察,从未安排过年度审计和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该公司多年大量违规 超额发行国债,并将超发国债所得的巨额资金投向外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致巨额资金难以收回,导致实际亏损人民币1亿余元的严重后果。同时使到 期国债不能及时兑付,影响了国债的信誉,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故被告 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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