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认定
琉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认定
——樊x受贿、玩忽职守上诉案
关键词:监管职责疏于履行受贿
【案 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月19日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樊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5期(总第88期)
裁判规则: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履行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管职责,致使他人在 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有机可乘,弄虚作假,骗领巨额奖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
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身为体彩中心负责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体育彩票销售监督 管理的职责,但其违反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与杨 永明个人签订体育彩票的承销合同,并将兑奖工作交付体彩中心工作人员之 外的杨永明负责。杨永明独自携带体彩中心的公章和开奖的中奖证明单去办 理公证,参与对中奖证明单的分组、编号和封存,并任由杨永明保管二次中奖 的信封,致使杨永明等人有可乘之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轿车及现金共计 价值178. 155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 害。同时,上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9.4万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 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作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负责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管过程 中,放弃职守,疏于管理,致使杨永明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有机可乘,弄虚作 假,诈骗得逞,给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损害,其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 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 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年。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