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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怠于履行职责,市公安局确认其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3-01-05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其祖祖辈辈都居住于此,一家人的生活虽谈不上富裕,但也是其乐融融。但20125月份的一天,灾难就降临到了这个温馨美满的家。张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被拘留了,想破脑袋都没想明白的张女士在从拘留所出来回到家时,看着原本幸福和美的家如今已然倒塌,变成了一堆冷冰冰的废砖块,张女士豁然明白了自己被拘留的原因。而在此时,张女士才收到了有关政府部门对其房屋予以拆除的《执行通知》。为什么在自己的房屋已被拆除之后自己才收到这份所谓的《拆除通知》?为什么自己在拘留所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房屋就已经被拆除了?到底是谁拆除了自己的房屋?为什么要拆除自己的房屋?自己所犯何事要被拘留?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种种的疑问萦绕在张女士的脑海中久久不能挥去,为了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了讨一个说法,为了查清到底是谁强拆了自己的房屋,张女士找到了具有丰富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委托两位律师为其维权,帮助自己寻找强拆自己房屋的“元凶”。
两位律师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中同张女士关于案件作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弄清楚了案件的始末,依据委托人张女士提交的案件资料,凭借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两位律师根据委托人张女士的委托请求立即制定了一个缜密的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查处申请石沉大海
了解到委托人张女士是在被拘留期间房屋被强拆,而张女士对是谁强拆里自己房屋这一情况毫不知情,两位律师立即于201265向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提起了查处申请,请求玉田县公安局依法查处、调查并对实施破坏行为的违法分子采取行政行为,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因为两位律师深知调取到这些关乎委托人切身利益的证据才能实现委托人维权的最大化,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玉田县公安局对两位律师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予答复,也未针对申请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取得胜利
玉田县公安局对委托人的申请不予任何答复,两位律师深知其中的原因,案件刚开始就遇到了这样大的阻力,两位律师并没有因此退缩,反而迎难而上,针对玉田县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唐山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在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在两位律师经过千辛万苦搜集到的证据以及两位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提出的有理有据的理由面前终于使得唐山市公安局于2012920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玉田县公安局对张女士的行政查处申请六十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至此取得了胜判,相信唐山市公安局的一纸决定书将对后来张女士的维权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玉田县公安局在收到委托人张女士的查处申请后,至今都未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回复,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唐山市公安局作出责令玉田县公安局在六十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合理合法,这一纸决定书看似轻薄,但是却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看到了被拆迁人维权道路中来自有关部门支持的力量。在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在地方政府大搞拆迁旧貌换新颜的过程中,若遇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一定要相信法治的力量,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捍卫合法权益。
胜诉动态
市公安局确认县公安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由本所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代理的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张女士征地拆迁一案,玉田县公安局对委托人张女士的查处申请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两位律师遂向唐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唐山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玉田县公安局对张女士的行政查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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