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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供货缺返单,诉求货款未支持”—知名专家律师为您讲解保留交易往来书证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4-01-05    作者:孙新律师
“快递供货缺返单,诉求货款未支持”—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保留交易往来书证的重要性
近日,关注到一则案例:2014年1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长期发生经济往来关系,被告长期向原告赊购器材。双方一直通过货运公司快递送货,但结算过程中,因其中三笔交易缺失被告亲笔签名的返单,被告不予认可该部分货款,原告因此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交易的完整链条是原告通过快递货运方式寄送货物,被告只能在签署返单后才能提走货物。在原告缺失该三笔交易返单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告已提取货物,故未支持原告的诉求。
通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保留交易往来中书面证据的重要性。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焦点,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结合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这就要求任何一方均不得伪造、变造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出具的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取得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在此提示:经济往来过程中,结算周期不宜采用“拖”字诀,应尽量逐笔核对、及时结算、及时清结,保留全部交易资料,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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