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之有道—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提示“污水排放”需谨慎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渠”之有道—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提示“污水排放”需谨慎
2014年伊始,众多新法自今天起施行,其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到广泛的关注。该条例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施行。《条例》明确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根据《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排污者,最高可能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若实施违法排污行为的成本可见一斑!另外,针对频发的窨井伤人问题,《条例》强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原则,《条例》亦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条例》的出台无疑强化了污水排放监管的力度,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同时明令禁止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渣土等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大力规制乱排乱放现象。
律师在此提示: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对于《条例》中涉及的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