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能当然的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能当然的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随笔 作者: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2014-01-03
当事人询问:听他人说,夫妻俩分居两年就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就可以自动离婚。有这种说法吗?
律师答疑:这种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确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必然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有效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这样法院才可能判准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并不当然的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