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并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答广州市的网友的咨询
广州市的网友李某咨询:
李某咨询称,李某与丈夫感情不和,现在已经分居两年了,李某与其丈夫是不是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了。本律师答复:分居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李某与其丈夫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方可重新结婚。李某又咨询到,李某在两年内还偶尔回到丈夫家里居住看望小孩,属于不属于分居。因为咨询此问题的人比较多,现在本律师把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仅供朋友们参考。
一、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该如何理解。
首先,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单纯的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能够证明夫妻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例如外出打工、学习、治疗疾病、经商等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而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刻意追求的的一种主观状态。
其次,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其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另一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即夫妻双方必须有不共同在一起的生活的事实状态,如夫妻之间已经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当然,即使夫妻双方在同一屋檐下,并没有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再次,分居期间满两年。即分居期间必须是连续的,不得累加计算。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经连续分居两年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特别提醒:
在此,本律师真诚祝福朋友们家庭美满幸福,不要轻易离婚,因为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但是,如果的确婚姻已经名存实亡,那么,协商离婚不能,决定起诉离婚,最好还是聘请律师寻求帮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