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二年不能导致自动离婚
经常有人向笔者(张春辉律师)咨询,夫妻分居二年是不是就算自动离婚了?笔者哑然。很显然他们是对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的一个误解,因为我国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
我国离婚有两种法定途径:一是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以作出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方式,准予双方离婚,从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论夫妻双方分居多少年,只要未经上述法定的程序,就不可能算离婚,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
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很显然,无法以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双方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事实,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解不成,法院将判决准予离婚。
附:《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