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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中成功为委托人挽回损失
发布日期:2013-12-31    作者:何律师
     本律师为陈某(驾驶员)办理一件交通事故责任的上诉案件,成功地为他挽回损失近8万元。
    2013年2月,初春的早晨,重庆郊区的空气夹带着丝丝寒意,陈某驾驶的小轿车以60码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着,已经进入一个十字路口。突然一辆摩托车从西向东快速驶来,陈某避让不让,摩托车硬生生地撞在小轿车的左前车门。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其老婆江某双双飞出,王某、江某(均是农村居民,在某区打零工)严重骨折,幸而没有造成生命危险,陈某未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认定,陈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江某无责任。王某以自身责任过重不服,申请复议,复核维持原责任认定,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二人共用去医药费等14万元。起诉至某区法院,加上各种损失及伤残津贴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陈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之外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因陈某此事交通事故发生时,原交强险过期,陈某还应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双方的诉讼主张悬殊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负担约17万元。
   陈某不服,委托本律师担任他的二审代理人。本律师阅卷后,感觉本案一审判决没有实质上的错误,推翻原判可能性不大。但是鉴于陈某的信任,本律师告知风险后,也一头扎进本案,从证据入手,通过反复比照王某方提供的证据,职业的敏感让本律师一下子看到本案的突破口。证据存在瑕疵。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查明王某为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伪造在城镇打工连续一年以上的证明,将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抬升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在二审,代理人针对该赔偿标准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并指出被上诉人王某、江某的证据存在造假。介于对王某、江某本身是受害人,家境贫寒,二审法官及本律师都愿意给对方一个认识改错的机会。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陈某支付王某、江某各项损失的赔偿共计8.9万元。陈某对二审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对本律师及同事的努力给予了很高的赞扬,表示今后有法律纠纷,还会聘请本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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