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朱以林律师成功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6年期间,郭某从委托人徐某处购买钢材,有尾款人民币60余万元未支付。郭某承诺于2007年6月30日前归还,并自2006年12月1日起支付每月3000元的利息。但经委托人多次催促,郭某都未依约支付货款。 本所主任朱以林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针对本案的情况,积极组织证据材料,为委托人徐某争取合法权益。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代理意见合法有据被法院采纳,近日法院判决被告郭某归还原告徐某货款6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郭某负担。
至此,案件圆满结束,朱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近70万元的赔偿,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