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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妻子保全丈夫财产
发布日期:2013-12-28    作者:孙心远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妻子申请保全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判决确认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后,前夫竟以前妻错误申请保全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某和程某于1993年底自由恋爱,1994年共同生活,次年生一子,同年双方补领了结婚证。由于程某系再婚,他十分珍惜这次婚姻,夫妻感情一度很好。不料,到了1998年,因婆媳关系不睦,吴某与程某之间产生隔阂,继而双方相互猜疑,互不信任,夫妻关系恶化。1999年10月,吴某与婆婆大吵一场后,与丈夫的关系也降到了“冰点”,两人开始分居。2000年11月,吴某诉至京口区法院,要求与程某离婚。
  吴、程二人的“离婚大战”持续了好几个月。转眼到了2001年10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吴某得知程某在某法院打官司,程在这桩官司中,拥有数额较大的债权,更重要的是,吴某获悉,近日程某有债权款入了法院的账。吴某认为,这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遂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吴某的申请,裁定冻结程某在某法院的债权款20万元。
  2001年12月,京口区法院对吴某、程某二人的离婚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准予吴某与程某离婚,对吴某、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且依法进行了分割。对程某在某法院的债权款,判决认定为程某个人债权。2002年10月,对程某债权的财产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
  然而,事情远没到此结束。那20万元债权款的保全被解除的当月,程某便来到京口区法院,将吴某告上法庭。程某诉称,吴某在离婚诉讼期间,错误地申请保全,将属于自己的个人债权款20万元扣押于某法院,时间达一年多,造成经济损失4.6万余元。他以此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请求,要求吴某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对其造成的损失465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程某由于关系恶化进行离婚诉讼,吴某、程某个人债权和共同债权相互交织,在财产性质尚未确定时,吴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当,且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夫妻财产价值远大于20万元,故吴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保全20万元财产没有错误。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程某要求吴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就此案表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均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当事人必须正确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有错误,要从申请人的主观和被保全的对象进行分析。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超争议标的的数额申请保全,或将他人的财产申请保全,则属于申请保全错误。如果被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性质在申请保全时尚未确定,只要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论被保全的财产性质如何,均不属保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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