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曾经的悔过书,离婚诉讼时妻子可做为精神赔偿的的依据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相当一部份原因是一方感情出轨所致的。但无错一方难于取证,或者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受害方寻求法律保护无门,自己的权益难得到保障。其实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有外偶时,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还有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的愿望,但毕竟此事对夫妻感情已产生了一定的伤害,如果有过错方有真诚悔意,无过错方不防要求过错方自书一份保证,便于今后家庭变故,夫妻裂痕无法修复时,无过错方有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期,本人代理一离婚诉讼,夫妻双方自由恋爱达五年之间,在走进婚姻殿堂前,双方同居了三年,其间相敬如宾,由此可看出婚细基础多么牢靠。结婚后不久,得一子,家庭又增添了不少欢声笑语。夫妻双方事业也一帆风顺,在市中心购置了自己的三居室。可就在此时,丈夫经不住外界的诱惑,于一年轻美貌的女子有染,最后同居在一起。妻子发现了此事,丈夫跪地求谅解,并当作双方家长的面,自己一悔过书,保证彻底与那女子断绝来往,否则,自愿付妻子20万元精神补偿金。由于妻子心中的阴影始终抹不掉,夫妻同房时,总是不欢而散。夫妻时常为琐事争吵不断,妻子对丈夫失去了信任,夫妻间隔阂越陷越深,由是夫妻提出离婚,妻子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按承诺支付2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原告不同意被除数告的请求,认为自己后来并未与那女子来往,因此,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请求驳回被告之该项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曾与一年轻女子居,虽成为历史,也没有证据证实在起诉前又做了对配偶不忠之事,但夫妻关系到今天地步,责任在原告,损害事实存在不容置疑,被告已受到了精神创伤。尽管不能按原告的自己赔偿,但原告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故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28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