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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书面保证不施暴又犯 妻子离婚按承诺可索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丈夫书面保证不施暴又犯 妻子离婚按承诺可索财产吗?





   ■问题咨询    2004年5月,我与田某结婚。婚后,田某常殴打我。2005年4月的一天,我遭田某殴打导致左小指骨折。于是,我提出离婚,但田某求我原谅,并做出书面保证:如果再对女方施暴,我不但同意离婚,而且两人所有的共同财产以及自己婚前购买婚后双方一直共同居住的房屋都归女方所有,并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年6月19日晚,田某酒后又一次打我,导致我的面部、腿部多处受伤。请问,如果起诉离婚,我能否按照田某先前立下的保证要求财产权以及精神损失费?——黄女士

    ■律师解释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田某的书面保证是对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田某在做出该项书面承诺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当时就应当预料到,如果自己再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自己的住房也将因此归黄女士所有。

  在黄女士第一次提出离婚时,田某自愿向妻子写下这份保证书,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有充分认识。如果田某没有证据证明黄女士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或者自己因重大误解而写下保证书,那么该保证书理所当然对其具有相应的约束力。由于该保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也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更谈不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所以应当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如果田某有固定收入,或者身体健康、没有其他导致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那么黄女士要求按照该书面承诺,将双方的共同财产、田某婚前购买的住房以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全部判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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