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专题二: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债权债务专题二: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抗辩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予以采纳,对权利人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该制度不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本专题将结合【债权债务专题一:主体的确定】一并阐述。
A企业系独资企业,从事建材生产、销售行业,法定代表人金某。A企业因为运营资金紧张,于2006年以A企业名义向金某的老朋友彭某借款180万元整,期限是一年,双方约定了利息。双方在各自法务人员的参与下,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并于当日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因为金某对市场的把控不到位,导致销售量不断下滑,生产规模不得不逐年减少。彭某见老友金某一直业绩不好,也就没有及时督促金某及A企业还款。
2008年彭某因为要投资开发新项目,不得不和老友金某提起借款事宜,金某在亲戚处借来了一部分钱,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08年12月,彭某向金某发了催收通知书,催告金某在2009年3月1日和2009年5月1日之前将剩下的120万元分两次还清。但金某及A企业因为无力偿债,依旧没有在彭某规定的宽限期内偿还债务。2011年3月,A企业性质变更为B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彭某起诉A企业及金某,要求偿还剩余的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提交了2008年12月的催收通知书及2010年8月的催收通知书复印件。金某拿到起诉状后,与我们取得联系,来我们律所详细说明了借款、还款的经过,我们为金某详细分析了该案件,征得金某同意后,制定了代理思路。
本案的焦点是: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及起诉A企业是否主体适格?
我们在举证期内,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彭某提交的2010年8月的催收通知书申请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后因彭某未能提交原件,该案未能做鉴定。
庭审中,我们针对该焦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在举证期内,申请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鉴定,但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导致该案未能作出鉴定,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应当对证据持有人作出不利的认定。因为该案属于一般的合同之债,自本案诉讼时效中断之日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期。
起诉时,因为A企业已经变更为B有限责任公司,即A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彭某起诉时并没有尽到对A企业的充分调查,导致了被告主体错误。
庭审结束后没几天,原告便接到了被告主动调解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付出了很小的代价便了结了该案。
因为本篇涉及的是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重点讲解的也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以便引起日后大家在日常交往中对于诉讼时效的重视。
1、诉讼时效,通俗的解释就是法律不帮助权利懒惰者,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诉讼时效的期间: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特殊的案件中,法律也规定了一年、三年、五年等不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然,诉讼时效也会因特殊事件的发生而发生中止、中断。
3、适用范围:在我国,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当然也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个别的例外情形,如存款本息请求权、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而生的出资请求权等。
4、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案将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5、有办法补救吗
当然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办法,但需要通过策略才可以达到相应的目的。一般公认的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即视为诉讼时效的重新开始计算。但涉及到个案也会因事而异,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补救措施的。
综上,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当你即将或正在进行一个法律行为时,应当征求专业律师意见,以便为你维护更大的权益。即使在你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时,也需要征求律师意见,以争取在不利的情形下变被动为主动。而专业的律师正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而生的职业。
陈艳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