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法律风险及防范(三)
一、卖方出售房屋时尚未取得房产证,卖方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未禁止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虽然卖方尚未取得产证,但卖方对该房屋有一定的处分权,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卖方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卖方出售农村宅基地房屋后因房价上涨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否则假如卖方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卖方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此条也明确了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村委会同意后是有权利购买的。即1991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明文禁止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而且同意城镇居民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笔者认为,1991年至1999年之间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应当被认为是无效合同。同时,法律不禁止宅基地房屋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合法的宅基地审批手续,仍可以购买宅基地房屋。
以上是笔者对房产交易中的一些法律风险的归纳,当然,房产交易中还有其他风险,在交易时需要当事人谨慎对待。如果有条件,可以请专业律师参与购房、卖房的过程,以确保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浅见,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