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近年来,房产价值一再攀升,购房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头等大事。但大多数人都不是房产交易的专业人士,不知道房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也没有取证意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笔者作为处理房产纠纷的专业律师,就房产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防范风险的方法做出简单的归纳,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一、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出卖房屋后另一方以出卖房屋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例如,甲乙系夫妻,房产仅仅登记在甲的名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乙以甲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主张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此时,如果丙是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应当认为甲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条规定的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是凭善意购买该房屋,即使夫妻双方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也应当认为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根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即为法律上认可的不动产权利人,丙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而完成了甲丙之间的交易,丙有理由认为甲是该房产的唯一权利人,如果因丙未审查甲是否已婚而认定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无疑是大大加重了丙的审查义务,这对丙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不利于房产交易的正常开展。当然,如果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为甲乙共有,又或者甲丙串通共同损害乙的利益,此时乙主张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应获得支持。
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买方在购买房产时可以要求卖方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如发现卖方是已婚人士,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签字认可合同效力,如此即可避免上述风险。
二、一方为了少缴税款,说服另一方签订“阴阳合同”,后一方主张合同无效。
在房产交易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少缴税款,往往会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做低房价,交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是一个较低的价格,同时买卖双方以正常市场价格另行签订合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仅认定虚假的成交价格条款是无效条款,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目的是房产交易,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产交易合同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产交易的一方以双方订立的合同逃避国家税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为了避免纠纷,笔者建议房产交易的价格应当反映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避税,但签订“阴阳合同”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