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办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
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四)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五)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或者委托的设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的除外: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2.客运索道作业人员;3.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进行。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办事流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以下基本程序:(一)申请 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变更与延续:(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变更,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二)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按照江西省有关规定收取。
办理时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许可实施机关。(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四)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许可通知。
责任部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省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办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复试);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初试、复试);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办事流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许可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的程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申请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进行。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变更与延续:(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二)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收取。
办理时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受理、发证机关。(三)受理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四)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明确不予许可决定。
责任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社团组织(以下统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