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
办理时限: |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受理、发证机关。 (三)受理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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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考核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 复查换证: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九、变更与延续:(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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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