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办理条件: (一)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现金)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企业章程(股东签名、企业盖章)及服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五)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证书;(六)申报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申报之日上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有资金情况的内容);(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八)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会计人员的会计上岗证书(劳动合同须当地劳动部门鉴证,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由于国家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尚未实施,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提供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九)物业服务合同;(十)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办事流程:申报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单位持审批所需材料报省建设厅初审,由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核准发证;申报二级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审批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申报三级企业资质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 622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