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办理条件: 详见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的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子、铁路、电力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2、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制作):第一册: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企业章程;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④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验资报告(其中国有企业需提供国有资产登记证副本);⑤相应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机械设备有效证明材料;⑥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册: ①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②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③企业调入外单位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调令,外聘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及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④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3、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证明材料:(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须提供的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子、消防、铁路、电力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2、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制作):第一册: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③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材料;④企业章程;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⑥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其中: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登记证副本)⑦企业近三年的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⑧相应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机械设备有效证明材料;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二册: ①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②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③企业调入外单位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调令,外聘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及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④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册: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及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反映工程业绩技术指标的图纸等);(三)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需提供的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子、消防、铁路、电力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2、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制作):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③企业与申报增项资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④企业与其申报增项资质相对应的代表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及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反映工程业绩技术指标的图纸等);⑤有效企业主管部门对增项的意见,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出具对增项决策的会议纪要;(四)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制作):第一册: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企业需提供)③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材料;④企业章程;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⑥企业近三年的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⑦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二册:①企业持证上岗人员技工等级证书、身份证;②企业调入外单位的持证上岗人员调令,外聘持证上岗人员的聘用合同及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③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册:①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有关资料 ②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事流程: (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已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企业及省建设厅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铁路、电力等方面的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经得省有关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建设部在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审批;省直有关部门直属建筑业企业和已下放到我省管理的原中央企业及省建设厅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铁路、电力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征得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铁路、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其审批程序与一级资质相同。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办理条件: 详见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需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电子、铁路、电力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二)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制作):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4、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5、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办事流程: (一)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三)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参照内资建筑业企业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 30日内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 622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