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成诉罗春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枣商知初字第19号
原告:王海成,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号住宅区9号楼1单元。
委托代理人:李传亮,男,汉族,农民,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聂庄村395号。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海乐迪音乐城,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苹果花园对过)。
被告:罗春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枣庄市市中区海乐迪音乐城的投资人,住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海乐迪音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关光明
代理审判员 孔 潇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