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滕州理想网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枣知初字第52号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蒙自路169号1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常松,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理想网吧。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西侧民营园综合楼11号
负责人:李克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理想网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关光明
审 判 员 孔 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