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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滕州理想网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枣知初字第52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蒙自路1691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常松,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理想网吧。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西侧民营园综合楼11
负责人:李克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理想网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5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段修排       
       关光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徐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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