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与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律师评析]
东阳神话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经授权取得《潜》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独占性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共十三年;2012年2月1日,东阳神话公司公证保全了被控侵权行为;《潜》片于2012年3月2日在中国大陆公映;优朋普乐公司自东阳神话公司处取得了《潜》片自2012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对价为人民币值280万元;2012年6月1日起,风行公司自优朋普乐公司获得了《潜》片的非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东阳神话公司在公证保全被控侵权行为之时,已经取得了《潜》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潜》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之前。东阳神话公司将《潜》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优朋普乐公司以及优朋普乐公司将《潜》片的非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风行公司的行为均发生于前述行为之后,因此对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风行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潜》片正式通过电影院线公映之前,通过互联网传播涉案电影,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在综合考量了《潜》片本身的市场价值、风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性质等因素的前提下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